结算与付款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本条款规定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Great Rock"(以下简称“公司”或“OZTA”)与客户根据已确认的个别方案及服务通用条款进行结算的程序。“申请”“委托事项”和“费用清单”等术语采用服务通用条款中的定义。
1.2. 公司收到的款项按用途区分:公司自营服务价格及公司报酬;用于与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方进行约定结算的资金;政府收费;保险费;银行费用和其他经确认的外部费用。款项名称不会改变其实际法律性质和税务性质。
1.3. 公司在发送个别方案前核实具体订单能否履行,以及所选数字产品是否可用。
2. 费用清单确认
2.1. 付款前,费用清单须列明服务事项及范围、价格或计算方式、币种、强制税款、已包含和未包含的费用、当前阶段金额及后续阶段。对于报酬,须列明约定的计费基数或计量单位、金额或计算公式及币种;对于外部费用,须列明计量单位、数量和经服务提供方确认的价格。
2.2. 估算项目和未确认项目须单独标明。如果价格取决于称重、测量、分类或外部报价,双方应在承担相应义务前约定初始假设、费用上限及价格调整程序。未确认项目不授权公司任意支出。
2.3. 已约定范围内的强制费用,不得在客户接受方案后作为未披露的附加费用收取。范围变更、报价到期或委托事项规定的其他外部因素,须在产生额外义务前通过双方认可的新版本确认。公司自营服务的定价错误不构成收取未披露附加费用的依据。
2.4. 从账单中删除必要项目,并不意味着在保持原成果的同时降低其他工作的价格。范围变更适用服务通用条款第6节和第7节。
3. 公司报酬和外部费用
3.1. 公司报酬按照适用于已约定服务范围的价格标准,或按照客户在付款前接受的个别条件确定。费用清单须列明报酬对应的事项、计费基数或计量单位、金额或计算公式、币种、包含和不包含的项目。
3.2. 供应商商品或服务的采购价、运输费、银行费用、保险费、政府收费和其他外部费用,如未包含在已约定套餐内,须分别列示。公司不得将外部成本称作公司报酬。
3.3. 在已约定的采购事项中向供应商付款,不会因此对同一账单的付款再次收取佣金。如某项工作的组织已包含在另一项已约定套餐中,则不重复收取该项报酬。
3.4. 额外工作、新供应商、单独发货或其他范围,须在产生义务前通过双方认可的新版本确认。同一委托事项中已约定的各阶段,本身不构成就同一成果重复收取报酬的依据。
3.5. 保险费和政府收费按相应交易凭证单独列示。付款前未经约定的费用,不得从客户资金中作为未披露的报酬扣除。
4. 阶段付款
4.1. 每个不可逆阶段开始前,客户须支付足以全额覆盖该阶段约定费用的款项。公司无义务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客户的资金为委托事项垫资。
4.2. 阶段付款不意味着必须预先支付整个多阶段交易的全部款项。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以及该阶段的范围和金额须列于费用清单或委托事项中。
4.3. 付款方式、收款人、用途及币种应在双方确认的付款指示中列明,并符合获准使用的渠道及适用要求。除非法律或双方已确认的协议另有规定,向其他账户付款不视为已向公司妥善付款。
4.4. 款项进入公司账户,证明公司已收到用于启动已付款阶段的资金。客户金钱义务的履行时间,还应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确定。
5. 外币结算
5.1. 费用清单和付款币种须在付款前注明。如果使用其他币种付款,须在付款前披露付款币种及金额、所用汇率、汇率来源、确定时间和有效期。
5.2. 银行或合作方经文件证明的费用须单独列示。汇兑差额和外部报价变动不得转化为未披露的公司报酬。
5.3. 汇率或报价到期后,须在付款及产生新义务前重新确认。公司未按已确认的付款指示操作而产生错误时,不得以笼统的外汇风险为由将责任转嫁给客户。
6. 报告及费用凭证
6.1. 报酬的计提依据、在独立阶段之间的分配,以及付款或扣留方式,均须在委托事项中列明。收到预付款本身不表示服务已全部完成,也不意味着报酬必然不予退还。
6.2. 从已转交资金中扣留报酬,须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依据,并在结算中列明。没有合法依据或客户同意,公司不得将款项用于其他委托事项。
6.3. 报告应能识别已完成的工作、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外部费用、服务提供方的退款以及资金余额。费用须由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同一金额不得既作为已付款的工作费用,又重复作为外部费用计算。
6.4. 对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程序应在接受委托事项时约定,不得在履行后以单方通知变更。只有在遵守约定程序及法律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才产生合同规定的后果;该情形不会终止客户就隐蔽瑕疵及其他违约享有的强制性权利。
6.5. 报告的发送和收到,按照服务通用条款第9节确认。如仅凭发送报告即认定已收到,违反具有法律意义的通知送达规则,则公司不得作此认定。
7. 取消、退款及版本变更
7.1. 委托事项发生变更、取消或终止时,适用委托事项取消及终止政策及退款政策规定的统一结算程序。未经约定的依据,报酬不得转变为单独的不退款费用。
7.2. 退款应符合交易凭证及适用法律。已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仅在实际从该第三方收回的金额范围内,或基于其他退款依据予以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余额应单独核算。
7.3. 本版本适用于在其发布于网站后接受的委托事项。此前约定的条件继续有效,但双方同意变更或法律强制要求变更的除外。本条款适用服务通用条款中关于适用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的规定。
8. 税款和强制性付款
8.1. 强制税款、政府收费以及取决于具体交易的其他付款,须在费用清单中单独列明;如双方已在付款前明确约定,也可以包含在价格中。
8.2. 客户接受方案后,公司不得增加已约定范围中未披露的强制性内部费用。官方补征款项或其他外部触发事项须有文件证明,并根据委托事项及适用法律处理。
9. 文件管理和责任
9.1. 公司为委托事项编制电子费用清单、报告及文件。文件通过该笔交易指定的正式渠道发送;送达的法律后果按照适用法律及双方约定的程序确定。
9.2. 除非委托事项或法律另有规定,对于银行、支付系统、供应商、服务提供方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延迟,公司不承担责任。
9.3. 公司无义务接受或执行在发送个别方案前尚未确认可用性和合规性的付款渠道、交易或数字产品。
10. 最终条款
10.1. 本条款是服务通用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通用条款以及委托事项中列明的取消及终止政策、退款政策和其他文件一并适用。
10.2.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程序应结合当事方身份、具体交易及强制性法律规定确定。如强制性规定另有程序,则在相应范围内适用该程序。